专题文章
 
  当前位置 > 首页 > 专题 > 专题文章

企业如何走出应对员工辞职的误区

铭万网 时间:2008年03月05日16:59 信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八、选择民事诉讼OR必须劳动仲裁

  作过长期劳动人事管理的HR们一般都知道劳动法上的仲裁前置程序,也即劳动案件一般先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处理,而后才可以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裁二审模式”。当然,也并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争议都是劳动争议,都应适用仲裁前置规则。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2月6日)第3条就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有,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特别提出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选择之可能性,是基于企业在处理跳槽员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时效的问题。比如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财物归属纠纷,如果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比如员工跳槽时觉得单位应发未发其年终奖,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仓库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据为己有,因其引起的财物纠纷就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企业可以径直走诉讼渠道,相应的时效就是普通民事时效2年。而如果企业因工作需要提供给员工一台笔记本供其工作适用,但未明确其最终的所有权,此时因离职而对该笔记本电脑归属权产生纠纷,则可以认为是与劳动权利义务纠纷有关,此时该案应当先走劳动仲裁渠道,时效也就变为60天。


作者:王桦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评论】 【 】 【推荐】 【打印
精彩推荐
铭万访谈
精品大卖场
专题集锦
最新资讯
商机产品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