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就业问题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之一,就业工作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我国有13多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发达国家,他们主要面临青年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也不同于其他转轨国家,他们主要面临转轨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和再就业问题;还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他们主要面临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我国就业所面临的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就业同时出现、相互交织的“三碰头”局面,决定了就业问题之复杂,就业工作任务之艰巨,是世界任何国家都未有过的。为解决我国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不仅需要有综合性法律的原则性要求,而且需要专门的有具体规定的就业促进立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就业促进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共九章六十九条,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就业促进法》中的一个亮点是树立一面旗帜,即树立了公平就业的旗帜。法律单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规定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这些规定,为解决当前存在的就业歧视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石化人士说,工资具体何时涨,现在还未落实,只是确定了大致方案……
《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做出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不仅针对所有劳动者,更要针对劳动力市场上的困难群体,对他们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的就业援助。这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者的关怀。同时,通过法律确定就业援助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2.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力市场上的需求方,在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背景下,也就是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从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入手,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劳动力供求均衡、减少劳动力市场摩擦、降低劳动力交易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其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更能起到提高劳动力市场透明度、保证平等就业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作用。尽管如此,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往往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的实现。依法规范他们的行为,对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因此,《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男女平等”已经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是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标志,具有政治意义;同时,妇女加入劳动力大军参与社会劳动,也具有重要的经济学意义并能够增加家庭福利。《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