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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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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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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1月16日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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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人大网
| | 我们知道我国的司法还存在不少政府行为,当法庭在仲裁有关“合同法”的纷争时,如何保证避免政府的左右,严格按法律下判?
刘继臣解读: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独立审判,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预,包括政府及其机构。
按《劳动合同法》,“请神容易送神难”,企业会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吸纳社会劳动力吗? 李援解读:我觉得,《劳动合同法》并不会造成“请神容易送神难”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用工制度更加规范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的双向自主选择通过劳动契约关系得到实现,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企业也会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用工。
在劳动合同法中,作为劳动者代表赋予工会多项权力,请问现在的全总和各级工会,还有多大的底气代表全国的工人群众?
刘继臣解读: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严格说来,这些年来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是做了大量工作的。比如说工会从1996年开始就参与了《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百分之70、80%的意见被立法机关接受,就《劳动合同法》来讲,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力度是大的,在工会的参与下,我国出台的《劳动法》、《工会法》、《破产法》、《公司法》以及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是大的。问题是,今后工会应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发挥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并且要避免工会的行政化出现,使工会更贴近职工,真正成为劳动者与党或政府的桥梁纽带。
在城市中最大的工人群体是农民工。是这样的吗?其次,“劳动合同法”,它将如何保证农民工的利益呢?
李援解读: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问题。《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比《劳动法》有了很大的扩大,包括了所有的单位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受本法调整。农民工虽然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他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农民工的一些权益问题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除了对规范的用工单位作了规定,还针对今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专门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单位,比如小矿山、小煤窑、小砖窑、小作坊等“四小”单位,也作出了规定。这就是《劳动合同法》93条的规定。这些单位用工如果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这部《劳动合同法》最大范围的对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了法律规定。
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现在工会的作用发挥状况您满意吗?影响工会发挥作用的因素是哪些?
刘继臣解读:第一,参与立法或重大政策的制定,通过法律政策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是根本的。解决一个问题,保护一大片。 第二,监督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现在的问题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存在不少问题。 第三,建立机制,如三方协调机制,民主管理机制,集体协商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等。 工会作用的发挥还不太满意。影响工会发挥作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社会和自身等因素。
新的《劳动合同法》马上要实施了,但是现在单位上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签订终止合同和劳务公司签定合同,这样合法吗?
李援解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劳动法》的规定来执行。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发生一些突击性的裁减人员的做法,有些是不妥当的,比如解雇那些从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作,中断他们的劳动关系;有些是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今年年底前到期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还有的是没有到期,就劝员工自动辞职,把以前的工龄归零。这些做法引起了社会比较强烈的反响。 对照现在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是规模性裁员,就应当依照《劳动法》关于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执行。违反这个规定的,就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工会发现有不妥当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该予以纠正。劳动者本人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寻求司法救济,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出现的这些情况有些是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些是对《劳动合同法》,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解不正确造成的。现在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一个月,我们希望用人单位能够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内容,不采取那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些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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