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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旧税法”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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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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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12月13日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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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龙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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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新税法将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而使延续了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一税两法”格局成为历史……
焦点一:背景
二十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收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方面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另一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弊端,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
焦点二:不同
根据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和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不同。
首先,关于纳税人。新税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其次,关于税率。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而新税法则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第三,关于税前扣除。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作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税法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作出规定。
第四,关于税收优惠。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坚固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
第五,关于反避税。反避税制度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新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特别纳税调整”,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制度。
焦点三:过渡
为缓解企业所得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避免对老企业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期间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享受的税率和定期减免税收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主要包括:1.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定税率;2.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新税法在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措施中,有利于保证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
焦点四:影响
新税法体现了国家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同时,新税法还突出了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原则。新税法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由高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到所有地区,因此,对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定位和功能设定需进一步研究确定。
近年来,南京不断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投资环境大为改善,以电子、汽车、化工等为主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显现,已逐步形成产业链,国外资本和产品大量涌入,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投资环境上来。此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商进入南京的决策,但会对优化外资结构产生积极效果,从而提高我市外资的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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