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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治垄断有些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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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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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11月02日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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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扬子晚报
| | 编 者 按 :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并未涉及“垄断福利”问题,只好让《节能法》来勉为其难地承担惩治“垄断福利”重任。 | |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否则将被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多数的垄断企业,都会对自己的员工提供相应的“垄断福利”,具体事例就不用列举了吧。
“垄断福利”要么来自软约束的公共财政,要么来自国有资产,要么来自无休止的垄断利润,总之必然是以侵犯公众利益作为代价的。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温克刚在“两会”期间所言:“垄断福利”也是一种腐败。“垄断福利”虽然遭到舆论猛批,但在法律层面上却始终没有明文予以禁止和处罚。如今,通过修改节能法之机,对能源企业的“垄断福利”予以明确禁止,当然可喜可贺。
只不过,靠修改《节能法》来惩治“垄断福利”,总让人感觉有些尴尬。首先,节能法的立法目的顾名思义是为了“节约能源”,在节能法中加入禁止“垄断福利”的条款,某种程度上即意味着,“垄断福利”的罪过只是“浪费能源”而已。而事实上,“垄断福利”是垄断行为的必然滋生物,它的性质是一种腐败。即使《节能法》能够起到惩治能源企业“垄断福利”的效果,但其“罪名”显然有罚不当罪之嫌。
其次,能源企业的“垄断福利”有《节能法》在惩治,其他垄断企业的“垄断福利”又靠什么法律来惩治呢?在某种意义上,这对能源企业职工似乎是有些“不公平”。换言之,《节能法》其实根本不足以承担惩治一切“垄断福利”的重任,惩治“垄断福利”需要通过其他反垄断与反腐败的法律来约束,而不是以“节能”的名义来实施。
遗憾的是,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并未涉及“垄断福利”问题,只好让《节能法》来勉为其难地承担惩治“垄断福利”重任。让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来反垄断、反腐败将是一幅很怪异的画面——如果能以“节能”的名义惩治“垄断福利”,那地铁公司完全可以“反恐”的名义发放补贴了。所以,我们还是希望,对“垄断福利”能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管。 作者: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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