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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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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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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6月19日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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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新华网
| | |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女职工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公有制企业女工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量女工的生活、培训以及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女职工的群体结构、就业方式等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为此,上海市总工会发出呼吁——
法律条款滞后于改革发展、社会现状,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这些条款成为一些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手段”和“借口”;因生育费用社会化引发的女职工休哺乳假不被批准、请事假工资大幅缩水等问题,正是由于法律条款缺乏刚性而引起的。
为此,上海市总工会在调研后发出呼吁:尽早修改在立法层次、执行机制以及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方面都显现出许多不足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条款滞后于现状
实施多年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上海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的今天,上海女职工的群体结构、就业结构和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女职工权益受侵犯、维权需求也发生了新的动向和变化。因此,《办法》许多条款显然滞后。
1990年颁布的这一《办法》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与现在企业多种所有制体制的现状脱节。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没有包括在内,而如今,很多“灵活就业”女职工更被排除在外,导致相当部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形成盲点。
《办法》涉及的一些概念如今也已经造成歧义。如,《办法》中“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的“基本工资”概念。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的调整,现今的“基本工资”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基本工资”,两者差距较大。而一些企业正好利用这点,随意解释“基本工资”的内涵。
又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条款,这个“工资”概念易造成歧义,目前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工资”。而实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后,生育女职工由拿工资转为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这个条款已经不具有可操作性。
条文缺乏刚性
一个单位侵犯了女职工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要付出什么代价?这代价有多重?
由于条文缺乏刚性,缺乏对违反《办法》的单位和行为有力的惩戒措施,因此,一些单位正堂而皇之地侵权。
近年来,女职工的哺乳假逐渐成为一个投诉新热点。《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就意味着女职工能否享受哺乳假,决定权在单位手中。一些单位从经济效益及人事安排考虑,往往不同意。因为哺乳假工资要按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有些单位只同意给事假,而事假工资一般只有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甚至更低。
另一个较突出的问题是女职工的妇科检查问题。上海近年来已成为全国妇科肿瘤、乳腺肿瘤的高发地区之一,且呈明显上升趋势。据调查,有些企业多年未开展妇科检查,有的企业虽然开展妇科检查,但其费用是由女职工个人承担,从而直接影响了妇科检查的正常开展。
而这些侵权行为,《办法》只规定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且仅对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适用的行政处分,目前已无法面对大量的私营企业、外企和转制企业,因而这一制约措施成为空谈。
修改势在必行
《办法》的修改已经势在必行,修改的理念也应超前。
上海市总工会有关部门建议,《办法》的适用范围应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把对日益庞大的外来务工女性群体权益维护纳入《办法》;增加防止性骚扰有关条款和内容;建议退休女职工的妇科检查采用社会化操作方式,经费由财政支出,纳入医保管理;明确检查和监督的主体,增加责任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在加强执法方面制定更有效的办法;增加“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有条件的单位,可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等条款。
上海市总工会还特别呼吁,《办法》的修改应多一点硬性规定,少一点商量口吻,尽量避免用“可以”等词语。同时,要强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组织保障。
作者: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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