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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同盟实质是变相的垄断,违背了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第一款所列的不正当行为即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益。原国家计委早在06年底就认定了价格联盟的非法性质,而作为新的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发改委在2007年7月份颁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中明文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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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联盟一词对于我们而言,并不陌生。早在几年前,国内9大彩电企业结盟深圳,以同行议价形式共同提高彩电零售价格,并迫使彩管供应商降价。以钢铁、彩电为发端,其后又有空调联盟、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电脑价格联盟,近一些的还有券商们的佣金价格联盟等等,一时间甚嚣尘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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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价格同盟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收效,缓解了同盟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其潜在和长期的危害却不可忽视。首先,制约了企业竞争。由于不同企业经营成本不同,却执行相同的价格,形成大家平均瓜分市场份额的局面,无形中保护了落后,鼓励不思进取,严重挫伤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其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并且不利于培养消费者成熟的消费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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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学中,价格联盟被称为“卡特尔”,任何价格卡特尔一经形成必然走向它的反面。联盟一经形成,价格便富有极大的弹性,只要其中的某一个成员降低价格,必将从中获利。为追逐利益,联盟成员之间的价格争斗不可避免,这就必然导致卡特尔机制的瓦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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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美一些国家,像地铁、邮政、公交这样的国有垄断企业,尽管也是常年亏损,但是,他们从不轻言涨价。反观国内,一些垄断组织生活比蜜还要甜——电价:想涨就涨;票价:想涨就涨;水价:想涨就涨;邮资:想涨就涨……至于听证会,那只不过是骗人的谎言,要么是“涨价新闻发布会”,要么就是根本不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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